农业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两类:一、农作物保险和灾害救济等自然风险类;二、价格保护和期货市场等市场风险类。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熊存开主持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风险管理研究”,现已有最终成果。 这一结果有助于建立和发展我国农业风险管理的理论,并为完善这一管理的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为此, 本专栏将分两次刊登其摘要。
1.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分担风险,分摊损失。 即由处于同等风险条件下的多数未遭受损失的投保农户均摊少数遭受损失农户的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大型商业化农场对保险的需求较强烈; 而小农式生产对保险的需求强度则较低。由于农业生产风险大、灾损率高、 而农民的支付能力又较低,因此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2.灾害救济。农作物保险是一种事前的和有偿的风险保障, 而灾害救济则是事后的和免费提供的风险保障。 这种免费补偿的性质使灾害救济措施与其它风险管理措施,特别是农作物保险很难协调,尤其在自愿保险情况下, 灾害救济措施往往会使农民产生侥幸和依赖心理,严重影响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3.价格保护。价格保护核心是规定一个适宜的保护价格水平, 从而既能防止市场价格发生超常波动并保护农民得到合理收入,又能协调好生产者、 消费者和国家之间的利益。 实施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必须具备两项基本条件:一是物质条件,即政府必须对实行保护价格的农产品进行库存储备; 二是资金保证,即政府要对实施保护价格造成的费用进行补贴, 或通过市场风险基金予以调节。
4.期货市场。农民在期货市场上主要是利用套期保值交易,预先将其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固定在一个稳定的价位上,从而避免从产品生产到最后出售期间发生不利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利用期货市场减少价格风险的条件,一是要有一个发育较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二要有较完备的法制建设;三是交易者要具有较高的商业素质和基本的期货交易知识。运用期货市场减少农业价格风险的好处是,它不会扭曲市场价格,而且它的发现价格功能还能为农业提供及时的未来价格信息从而有利于实现均衡市场价格,改善资源的配置和提高农业的效率。同时它不需政府补贴,因而相对于保护价格来说,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但由于它是一种有偿降低价格风险的管理活动,对市场发育程度和农民的商业素质又有较高要求,往往使得农民在存在其他无偿风险管理项目时尽量避免使用期货交易。这也是迄今发展中国家还很少有发达的农产品期货交易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