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粮食的陈化鉴定


国家新近发布了《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和《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规则》

明确规定了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大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等粮油品种的品质判定定义(分

宜存粮油、不宜存粮油、不宜存粮油和陈化粮油的定义)、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的使用与判定、试验方法等要求。《办法》规定,陈化粮是指符合判定为“陈化”规定的、不宜直

接作为口粮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需要对库存的粮食是否陈化进行鉴定的,应当向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公布的粮检机构(按文件要求格式)提出鉴定申请,承检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在5日内派

人到现场抽样,按《规则》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报告一式六份,除一份存承检方,一份送申请鉴

定方外,属于中央储备粮的应同时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和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各一份,属于地方储备粮及商品周转库存粮的应同时抄送省级物价、财政、粮食和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各一份。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以鉴定报告结论为“

非陈化粮”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作为陈化粮进行销售。